试述汉朝春秋决狱制度的内容及影响。
(1)内容。春秋决狱,是指引据《春秋》论断刑狱。《春秋》作为儒家经典之一,最常被引用,其他经典,如《诗经》、《礼记》、《论语》、《孟子》等也时被引用。因此,春秋决狱也称“经义断狱”、“引经决狱”,概指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的指导思想,直接引用《春秋》等儒家经义或事例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它是应时而产生,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对后世司法产生了较大影响。(2)影响。董仲舒的“春秋决狱”,将儒家仁恕思想和道德伦理引入司法实践,并进而染指立法实践,开启儒家道德法律化的进程,对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春秋决狱”的实施,一定程度上纠正了秦朝以来法律严酷的现实情况,缩小了刑罚适用范围,所贯彻的“原心定罪”原则,定罪量刑时注意犯罪者动机、目的和心理状态等,矫正酷吏横行,“务求深文”的弊端,具有其合理性及进步性的一面。但不可忽略的是,片面地以犯罪动机作为定罪依据,会导致罪同而论异,导致司法的随意性;将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的权力委诸法官之手,也为徇私枉法打开方便之门。另一方面,直接将儒家思想作为定罪依据,而儒家经典简约深奥,缺乏法律条文的明确性,司法官员也不可能都通晓儒家经典,以致产生对法律的适用和解释牵强附会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便于酷吏舞文弄法,任意断案,营私舞弊,出现司法腐败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