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北洋政府时期的特别司法机关。
北洋政府时期的特别司法机关主要有兼理司法机关、军事审判机关和平政院等。(1)兼理司法机关,即北洋政府时期由地方行政长官兼管的审判机关。北洋政府实行县知事兼理司法从本质上使中国传统的司法行政不分的体制在一定程度上被恢复,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历史的倒退。(2)军事审判机关。军事审判机关分为高等军法会审、军法会审和临时军法会审三种。军法会审的对象以军人为主。(3)平政院,为北洋政府时期设置的从事行政审判和行政监察的机关,1914年起设置,为中国历史上首次设置的具有行政审判职能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