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元朝诉讼制度的发展。
元朝的诉蹬制度有所发展,突出表现为“诉讼”在法典中开始独立成篇。在唐、宋时期,法典中没有专门的“诉讼”篇,在《元史·刑法志》、《元典章》等典籍中,“诉讼”已经独立出现,对诉讼的程序、步骤、诉状的格式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反映出实体法与程序法开始逐步分离。(1)元代开始出现了诉讼代理。(2)诉讼的管辖。除地区管辖外,元朝法律还规定了因民族、职业、身份、信仰的不同,存在相应的专门管辖机关。元朝的诉讼管辖还有一种“约会”制度,根据这种制度,当遇到不同户籍、不同民族及僧侣之间发生刑名诉讼时,政府要出面将相关户籍的直属上司请来共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