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汉文景时期刑制改革的内容与意义。
文帝十三年正式改革刑制,主要是废除肉刑,以笞、徒、死刑来取代原有的刑罚。具体为:把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但文帝这次改革存在一些弊病,一是将原来的斩右趾上升为死刑,由轻改重;二是斩左趾和劓刑分别改为笞五百和笞三百,答数过多,难保活命,往往是笞未毕人已死。汉景帝执政之后,进一步完善文带改制的内容。一方面,两次减少笞的数量。另一方面,景帝命丞相刘舍和御史大夫卫绾制定《菙令》,具体规定执行笞刑的刑具尺寸、重量、规模,行刑时中途不得更换人。至此杖刑开始规范化。汉文景帝废除残人肢体、刻人肌肤的肉刑,具有进步历史意义,不仅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顺应历史发展趋势,而且还使中国刑罚制度摆脱原始形态,由野蛮残酷走向更为人道文明的道路。这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为后世以身体刑、劳授刑为主体的“五刑”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