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唐朝的法律形式及其关系。
(1)法律形式。
①律。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②令。令是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
③格。格是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
④式。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⑤典。典即指《唐六典》,它是唐朝的一部行政法典。内容涉及到国家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等方面。
(2)律令格式间的关系。首先,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律以刑法为内容,令、格和式则以国家制度、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为内容,各有自己调整的范围,各不相同。从其相同来看,也各有异,律更偏重于消极地惩治犯罪,令、格和式则侧重于积极地规范人们的行为。其次,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在一般情况下,司法官须按照律对犯罪者定罪量刑,而不是依照令、格和式,即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指令、格和式)。不过,到了唐朝的中、后期,由于社会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律又无法适应这种变化,同时又不能随意修改,所以格敕这些能及时反映当朝皇帝意志和适时性较强的法律地位渐高,并常常替代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