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上述材料,试述明朝与唐朝相比在刑事法制方面的特点
与前代,特别是和唐律相比,明律在刑事法制方面最大的特点是“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即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重其所重,即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加重重罪的处罚:第一,大大加重对于谋反、大逆之类严重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罪名的处罚。第二,增设许多侵犯皇帝专制权力的罪名。第三,加重对官吏贪污渎职罪的处罚。第四,加重对侵害统治秩序的犯罪的处罚。 轻其所轻: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方面减轻轻罪的处罚。主要是对触犯礼教罪名的处罚较唐律为轻。 明朝实行“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因: (1)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尖锐,迫使统治者从唐朝的重礼转变为重法。 (2)元朝是少数民族统治,并不完全依据礼教原则立法,也使得以往有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犯罪规定有了松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