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正式宣告了资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处于领导地位,肯定了主权在民,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以及部分立宪知识分子宣传的“开明专制”、“君主立宪”,确立了新国家是一个“主权在民”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 (2)明确了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3)规定国家机关采取三权分立的原则,参议院为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法院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参议院、国务员和法院的产生和组织办法,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选举须由3/4以上人员出席方有效,得票须满投票总数的2/3以上;国务院总理及各部总长统称国务员,须经参议院同意由大总统任命。 (4)明确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义务; (5)明确了保护私有财产和私营工商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