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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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的主要内容。

《中华民国宪法》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宪法,共计国体、国土、主权、国民、国权、国会、大总统、国务院、法院、法律、会计、地克制度、宪法之修正解释及效力等L3章,L41条,其章节和条文数亦为近代中国所制定的宪法性文件之最。与《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相比,《中华民国宪法》增加了国土、国权、地方制度三章,删除了国会委员会一章,从结构本身讲更加合理。尽管该宪法是在军阀当政时期所公布的,但就条文和精神而言则基本上脱胎予《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它依据主权在民、民主共和、分权制衡、法治等原则,与军阀集权政治并不一致。(1)国体该宪法第L条在国体方面明确规定中华民国国体为民主共和国,第2条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此外,第138条还专门强调“中国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国体不得为修正之议案”,甚至通过第37条规定“国体发生变动,或宪法上根本组织被破坏时,省应联合维持宪法上规定之组织,至原状回复为止”,即一旦国体被变更,各省有权联合行动,保卫国体,直至原国体恢复等,以此表示对复辟封建帝制的反对,并试图从根本法上对此种行为进行限制。(2)政体该宪法在文本上,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下坚持了议会制、责任内阁制和司法独立制度。该宪法新增加了“国权”和“地方制度”两章,在明确国家实行单一制体制的前提下对中央与地方的权力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在保证中央统一行使国防、外交、金融等主要权力的条件下允许各省在与宪法和国家法律不相违背的前提下制定自治法,制定有关地方事务的单行法,赋予了地方有更大的自治权力,这一规定与此前中国所制定或起草的宪法性文件相差较大,客观上强化了各省的权重。(3)人民的权利与义务该宪法还对宪法的解释与修改做了规定。如果仅就文本而言,与此前所制定的宪法相比,该宪法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是最为完善的一部,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北洋军阀欲盖弥彰的用心。该宪法的特殊制定背景,加之曹锟系通过贿选当的总统,从而使其一直被人们所指责,并被一些史家称为“贿选宪法”。该宪法公布后并未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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