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北洋政府的司法组织体制
(一) 普通司法机关 大体上继续沿用晚清所确立的近代司法体制,实行四级三审制和审检合署等。普通司法机关包括: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这些机关的权限、设置与晚清时期大致相同。 (二)特别司法机关 (1)兼理司法机关即北洋政府时期由地方行政长官兼管的审判机关。 (2)军事审判机关分为高等军法会审、军法会审和临时军法会审三种。会审对象以军人为主。 (3)平政院:北洋政府时期设置的从事行政审判和行政监察的机关,1914年起设置。为中国历史上首次设置的具有行政审判职能的机构。平政院设院长和评事,均由大总统任命。平政院下设三个庭,地方不设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