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活动的三个阶段
(一)草创时期(初步建立法律体系) 先后颁布了《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民法》、《中华民国刑法》、《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著作法》、《银行法》、《商标法》等单行法律。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体系初步形成。 (二) 完善时期(修改和完善阶段) 1931年起南京国民政府专门成立了刑法起草委员会,开始着手修改《中华民国刑法》,1935年公布了新的刑法,另外还公布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三)瓦解时期(瓦解时期)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是南京国民政府通知时期所制定的唯一的一部正式的宪法。为了配合该宪法,还制定了《戡乱总动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