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自然法学家富勒有关法律的内在道德的理论。
(1)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新自然法理论与富勒的名字联系在一起。在与哈特的论战中,富勒发表了他的代表性著作《法律的道德性》。他的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法律与道德不可分,法律一方面要符合法律之外的一种道德目的(传统自然法观念)。另外,法律还必须以一系列法律原则作为法律的内在道德,即法律本身应该合乎道德,富勒认为,这就是法律的道德性。
(2)富勒把法律的内在道德归纳为八个方面:
第一,法律规则的普遍性。
第二,法律规则必须公布。
第三,法律不能溯及既往。
第四,法律必须明确为人们所能理解。
第五,法律规则不能相互矛盾。
第六,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
第七,法律规则应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第八,法律的规定与实施必须相互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