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与政体关系的理论。
(1)亚里士多德把政体解释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2分)(2)政体的划分标准:掌握主权的人数:统治的目的。(2分)(3)政体的分类:“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不存在任何环境下总是好的政体,政体需要由不同人民的特殊要求来确定。(3分)(4)亚里士多德向往的政体是混合政体,它是介乎三种政体之间的,并吸收它们优点的中间型政体。(3分)(5)法律与政体统一的思想,法律决定并服务于政体,与政体相一致。正宗政体是好的政体,它制定的法律是符合正义的好法律。(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