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奥斯丁对“法律”的四种含义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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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奥斯丁对“法律”的四种含义的观点。

奥斯丁认为,通常所谓的法律具有四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上帝之法,是上帝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法传谕给人类的法律,有时称为自然法(3分)第二,实在法,是一个主权国家制定出来的法律制度,(2分)这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是科学法理学或者称为一般法理学研究的对象:(2分第三,实在道德,是指非由政治优势者建立,但具有法律的能力和特点的法。(2分)这种法律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仅仅由观念建立或实施:(2分)第四,比喻性的法律,是通过微弱或松散的类比关系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相关的“法则”或“规则”。(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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