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汉密尔顿关于需要增强司法部门权力的理由。
(1)法院的重要性和它经常所处的地位不相称; (2)对保卫宪法和人权起着积极作用,但其与立法、行政部分相比,既无军权,又无财权,因而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且为实施其判断需借助行政部门的力量; (3)司法权是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与其他二者不可比拟,所以需要增强其权利。
简述汉密尔顿关于需要增强司法部门权力的理由。
(1)法院的重要性和它经常所处的地位不相称; (2)对保卫宪法和人权起着积极作用,但其与立法、行政部分相比,既无军权,又无财权,因而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且为实施其判断需借助行政部门的力量; (3)司法权是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与其他二者不可比拟,所以需要增强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