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凯尔森的法律规范体系。
(1)凯尔森认为,一个共同体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了一个法律秩序,或法律规范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效力是规范的特征,时效是人们实际行为的特征,因此,一个规范的效力来自另一个规范。 (2)法律制度并不是由同等层次的并列的规范组成的体系,而是一种由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等级体系。 (3)一个不能从更高的规范中引发其效力的规范就是“基本规范”,基本规范是同一法律体系中所有规范的效力的最终渊源。 (4)除基本规范外,其他规范可分为高级规范和低级规范、一般规范和个别规范。
试论凯尔森的法律规范体系。
(1)凯尔森认为,一个共同体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了一个法律秩序,或法律规范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效力是规范的特征,时效是人们实际行为的特征,因此,一个规范的效力来自另一个规范。 (2)法律制度并不是由同等层次的并列的规范组成的体系,而是一种由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等级体系。 (3)一个不能从更高的规范中引发其效力的规范就是“基本规范”,基本规范是同一法律体系中所有规范的效力的最终渊源。 (4)除基本规范外,其他规范可分为高级规范和低级规范、一般规范和个别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