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萨维尼反对法典编纂的理由。
(1)法典要作为唯一的法律权威,实际上就要求法典对可能出现的每一案件作出明确的判断和指示。而法理学最困难的问题就是区分主要原理和规则之间密切关系以及准确的程序。从表面上看,司法要由法典加以规定,但是在事实上,它是用法典以外的东西来代替的。
(2)萨维尼从古罗马法角度进一步论证他的看法:罗马法像习惯法一样,其本身几乎完全是在内部形成的。他称,只要法律积极有效,编纂法典是没有必要的,甚至在情况对它最有利的时候也没有必要。
(3)萨维尼的论述回到德国法:他认为,德国这种普通法的主要渊源来自查士丁尼的法律著作。罗马法剥夺了德国法的民族性,而法学家对罗马法却倾注全力。这就阻碍了地方法律获得一种独立性和科学性。萨维尼主张他所在的那个时代的德国法并不渊源于古老的日耳曼法,而是来源于罗马法,并且认为,德国法继受罗马法是“普通习惯法走向现代之最伟大和最显著的行为”。
(4)萨维尼以为,德国以前所普遍实行的法律是合适的,因为在特殊问题上有极大的差异和个性,在这种情况下,最有害的地方是对法律的轻易和反复的修订求得法律的统一与合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