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然法学
是传统的、经典的、最成体系的自然法理论。时间上存在于西方17-18世纪;地域上风靡于欧洲大陆和北美、性质上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地位上是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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