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
(1)奥斯丁认为,每一种法律或规则就是一个命令;首先,命令包含了一种希望和一种恶;其次,命令包含了责任、制裁和义务含义。 (2)命令有两类:一类是法律和规则,另一类是偶然或特殊的命令,命令“一般”地强制某种类的行为或不作为,这个命令就是一个法律或规则; (3)奥斯丁承认,法律是一种命令也存在着一些例外; (4)总之,命令是奥斯丁的法律定义的核心;其法律定义的基本因素包括命令、主权(即政治优势者与劣势者的关系)、主权命令而生的责任,对不服从者以刑罚的方式出现的法律责任之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