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汉密尔顿的分析与制衡理论。
(P81~83)汉密尔顿所讲的分权,就是对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权限的严格划分,并保证各部独立地行使这种权力。具体说,在美国,立法权属于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行政权属于合众国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各级法院及下院法院。对于各部门的权限,汉密尔顿都作了精心设计,并予以详尽地论证。汉密尔顿认为,主要的方法有两个方面:第一,使一个部门不依赖另一个部门。第二,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以抵抗其他部门干涉的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性。仅有三种权力的分立,制约还是不够的。在汉密尔顿看来,必须保持三个机关彼此在权力或力量比例上的均势,以使任何一个部门在实施自己的权力时都不能直接地对其他部门具有压倒的影响,以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一个部门,这就是汉密尔顿的平衡理论,他把平衡的重点放在立法部门上。他认为,立法部门的成员很多,他们分布和生活在一般人民的中间。具有这些有利条件的立法机关,是不可能使行政或司法机关有均等机会获得有利的结局。因而,必须设立两院即参议院和众议院,并规定两院产生的途径、议员条件、承担的职能等都不相同,就可以造成国会内部强有力的自我制约,特别是对众议院权力的抵消。由此,汉密尔顿主张加强行政和司法权的力量。从行政权上看,他主张赋予总统十分广泛的大权,这种大权几乎可以说是近乎独裁的权力,并且坚持总统连选连任。从司法权上看,汉密尔顿认为,法院的重要性和它所经常处的地位是不相称的。司法机关为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与其他二者不可以比拟,这就自然需要增强司法部门的权力。具体方法,例如,法官终身制,法律的违宪审查权,广泛的审判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