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康德的公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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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康德的公法理论。

(P110~117)在公法理论方面,康德区分了自然状态和文明状态,自然状态可以看成是个人权利,即私法的状态。文明状态是公共权利,即公法的状态,或者称为法律的状态。法律状态下有公共的正义,公共正义指的是按照普遍的立法意志,能够让人真正分享权利的可能性的有效原则。公共正义分三种:保护的正义、交换的正义和分配的正义。公法包括全部需要普遍公布的、为了形成一个法律的社会状态的全部法律。公法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国家的权利和宪法、民族权利与国际法、人类的普遍权利,即世界法。(1)国家的权利和宪法:①社会契约论。康德主张,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②分权论。康德说,每个国家包含三种权力,即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立法权具体化为立法者,执行权具体化为执行法律的统治者,司法权具体化为法官。③宪法权利。康德论述了若干宪法上的重要权利:第一,最高权力的权利、叛国、废黜、革命和改革。第二,土地权、征税权、财政、警察和检查权。第三,对穷人的救济。第四,委派官吏权和授予荣誉的权利。第五,惩罚和赦免的权利。第六,其他权利。(2)民族权利和国际法:民族权利包括开始作战的权利、战争期间的权利和战争之后的权利。国际法的关系包括一个国家与另外一个国家的关系,一个国家中的一个人与另外一个国家中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与另外一个国家的关系。(3)人类的普遍权利,即世界法:康德说,各民族之间的自然状态,正如各个人之间的自然状态一样,是一种人民有义务去摆脱的状态,以便进入法律的状态。康德认为,一个普遍的和平的联合体的理性观念,不能等同于博爱的或伦理的原则,而是一种法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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