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奥古斯丁的法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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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奥古斯丁的法律理论。

(P43)奥古斯丁将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和人为法。(1)永恒法是普遍适用于人和生物的法律,它是神意的体现,是永恒不变的真理。另一方面,永恒法的适用也要因时因地制宜。他说,天主的法律一成不变,不随时间、空间而更改,但随时代、地区的不同而形成各时代各地区的风俗习惯。正义的本质绝无变易,也不能因时制宜,为每一时代制定相应的法令。(2)在自然法问题上,奥古斯丁后期改变了看法,认为自然法只是神的意志的一种或多或少或明或暗的印记,体现基督之爱的信仰可引导人们走向正直,反过来,信仰是仁慈上帝的礼物,堕落了的天性不能发现道德的真理。(3)在人为法问题上,他认为尘世的法律是对人的邪恶本性的约束和惩罚。奥古斯丁说,政治社会是由许多人组成的,它的福利需要有大量的各种各样的规定来达到并维持,这种规定就是法律。法律的目的,一方面是惩罚犯罪,使他改邪归正;另一方面,对其他人也有教育意义,从而实现社会安定的目标。在人为法与神法(永恒法)的关系上,奥古斯丁认为,人为法是永恒法的派生物,它必须绝对服从神法的要求。他说,如果人为法不是从永恒法得来,那么在人为法里就没有一条条文是公正或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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