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
1、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是关于人的道德学说,它的中心内容是善、美德和正义。“善”是基本的范畴,美德和正义是围绕善来展开的。善是美的具体表现。对于什么是“善”,亚里士多德没有下过确切的定义,只指出“善”有时与“快乐”联系在一起。“美德”则是指摆脱欲念的一种状况。“正义”是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而正义和不正义含有两种意思:一是指是否能服从法律;二是指一个人所取得的东西是否是他应当得到的。 2、正义可分为普遍正义和个别正义两类。其中个别正义又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两种。(1)所谓“分配的正义”就是求得比例的相称,指不同地位不同身份的人们按等比比例原则办事,即不同品德的人们在社会上享有不同的政治权力、不同的社会荣誉和不同的财产数额,它表现在对荣誉、金钱和其他任何可以在参加某个社会的人们之间进行分割的东西的分配上用等比比例,而公共财产分配于二人或二人以上者,视各人所占有之多寡为准。这种正义是从人的不平等性出发的,而这种不平等是自然造成的,是固定不变的。(2)至于“矫正的正义”就是人们之间的平等关系,它表现在对属于交换物品范围的东西进行平均分配上。这种平均主义,要运用到诸如契约、买卖、赔偿损失、司法审判等方面。这是一种“等差比例”。这种正义是以人的等价性为依据。正义在政治上的体现就是政治的正义。政治的正义同普通的正义和个别正义相对应,可分为“自然的政治正义”和“习惯的政治正义”。自然的政治正义因不同国家而各不相同,习惯的政治正义因不同的国家而相异,“对于每一类的社会,各从其宜,也各合乎正义”。 3、亚里士多德的法律就是建立在这种正义论的基础上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法律作用大小、法律变革与否等,都要以是否符合正义为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