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觉得,法律必须反映和表现下列几个方面的关系:(1)法律要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一个国家的法律能适合另一个国家的情况,是非常巧合的事情。(2)法律要同国家政体的性质、原则相适应。(3)法律要和国家的自然条件相适应,也就是与气候、土地质量、地理形势、面积、人民的生活方式等相适应。(4)法律要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相适合,与居民的信仰、性情、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等相适应。(5)法律与法律之间要相互适合,与法律的渊源,立法目的及作为法律基础的事物秩序相适合。综合上述巨大的“关系”,便构成了孟德斯鸠所说的“法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