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
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1)孟德斯鸠认为,任何一个国家都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立法权是指制定、修改或废除法律的权力;行政权是指宣战或媾和,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司法权是指适用法律,判断是非的权力。三种权力应该分割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即立法权由两院制的议会行使,行政权由国王或政府行使,司法权由法院行使。(2)孟德斯鸠还主张,权力不仅应该分开,而且还应该相互制约。这种相互制约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立法机关由贵族院或平民院构成,这两部分各有其意见和利益,分别活动,互相行使否决权,可见,立法部门内部具有互相牵制的关系。第二,行政机关有对立法的否决权,立法机关不能自行集会或闭会,行政机关决定集会或闭会的时间。这是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的一种牵制。第三,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这是立法机关对行政权的制约。另外,立法机关对行政首脑的违法行为享有弹劾权。第四,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的活动是否符合宪法和行政首脑的执行情况有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