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古典自然法学派有关社会契约论的代表性观点。
(1)格老秀斯的理论。格老秀斯是近代社会契约论国家观的倡导者,认为国家起源于人类的契约,而非上帝的创制。在文明社会出现以前,人类历史上存在着一种自然状态,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得不到安全保障,经常受到异族或其他动物的侵袭,人们在理性和经验的启示下,认识到联合起来的好处,于是他们联合起来,建立了有组织的社会。 (2)霍布斯的理论。霍布斯同其他契约论者一样,主张国家起源于契约。他说,在自然状态下,土地的开辟、航海业的发展和应用、文学艺术的繁荣等是根本谈不上的。人类的生命是短促的,生活是贫困的,关系是凶残的,没有公道不公道可言。然而,人类理性的驱使和过和平生活的欲望,使得人们要求摆脱这种战争状态,过安定和平的生活。也就是说,为了“自我保存”,为了自私的目的,人们便要求建立公共权力,而建立这种公共权力的唯一方法,就是人们相互约定,把他们所有的权力与力量交付给一个人或者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由这个人或会议代表他们的意志,行使公共权力。他主张把国家权力交给一个人,具体地讲就是交给君主,并授予君主无限的权力。统治者有权限制言论自由,有权制定法律,有权任免官吏和授予勋位。他甚至公然宣称,不放弃自身的统治权力就是统治者固有的权力。臣民没有得到统治者的允许,不得另订新约,更不能放弃君主而回到自然状态。 (3)洛克的理论。洛克说,由于自然状态存在着缺陷,人们在理性的指导下,不得不脱离自然状态而建立政治社会。人类最初建立政治社会,必须通过契约的方式,因为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人天生是自由平等的,要使任何一个人服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只有得到他本人的同意,而这种同意是必须由契约表现出来的。 (4)卢梭的理论。对于社会契约论有独到、精辟、深刻见解的,是卢梭于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他首先反驳了两种常见的国家起源论。一种是家庭起源论。卢梭说,家庭是最原始、最自然的社会,在家庭中,父亲与子女之间以爱为基础,但在国家中,首领对人民没有这种爱,有的只是发号施令。可见,国家与家庭有本质上的不同,因此它们之间也不可能有什么因袭的关系。另一种是暴力论或战争论。卢梭说,战争总是要基于一定利益目的之上的,但在自然状态下,谁也没有什么固定的财产,所以私人间的战争是根本不可能出现的。这就证明,硬说国家产生于强者的暴力和私人战争的观点是毫无根据的。卢梭断言,国家起源于契约。随着私有制的出现,人们越来越受到相互掠夺和残杀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被迫去寻找自由和安全的新的出路,即要求订立社会或国家的契约。卢梭认为,社会契约论的主题是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之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不只是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成立的方式,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