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德沃金关于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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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述德沃金关于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理论。

1、在批判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法律规则论的基础上,德沃金提出了“法律原则”论。德沃金把法律实证主义归纳为三个方面的内容: (1)一个社会的法律就是由该社会直接或间接地为了确定某些行为将受到公共权力的惩罚或强制的目的而使用的一套特殊规则。 (2)这套有效的法律规则并非面面俱到,而只要求某些官员的行为,如法官的自由裁量。 (3)法律义务的含义是当事人受该条规则的约束,这个规则要求他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德沃金说,“这是实证主义的纲要”,每个实证主义者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不同观点的主要差异在于他们对检验一条规则能否算得上一条法律规则的基本标准的描述”,而所有实证主义法学的共同缺点在于,它们都忽视非规则的“原则、政策和其他准则”的作用。 2、在不反对规则作用的同时,德沃金强调了法律原则在法律中的作用和地位,“原则”一词的含义,是“指规则之外的其他准则的总体”。一个原则和一个规则的差别在于,一个规则对于一个预定的事件做出一个固定的反应;而一个原则则指导我们在决定如何对一个特定的事件做出反应时,指导我们对特定因素的思考。法律原则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之上,在一个法律问题面前我们可以考虑道德的因素,当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发生冲突时,法律必须权衡所有的因素,而不是机械地服从法律。法律原则体现了我们的道德情感,使法律获得了道德特征,获得了道德的权威,而正是法律原则赋予了法律的道德特征,才使得法律具有一种持续受人尊重和尊敬的权威,使法律获得一种持久的有效性。 3、德沃金提出了原则和规则的几个具体区别: (1)规则在适用时,是以完全有效和完全无效的方式出现的,而原则则是在相关的情况下,官员们选择决定采取怎样一种方向和政策。 (2)原则具有规则所没有的深度。当各个原则发生交叉的时候,法官就必须考虑相关原则份量的强弱,而规则是不存在这个问题的。应该说,德沃金的理论是建立在批判分析法学基础之上的,其核心是找回法律规则之外的但是又直接影响一个判决的其他因素,即他的权利论,或者说他的法律原则。这就不可避免地回到分析法学所批判的传统的自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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