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自然法学复兴的含义及当代自然法学复兴的原因。
1、复兴的含义: (1)自然法的理论是西方法理学的主导问题之一,每个时期都有这种理论。到了19世纪,自然法学遭到了批判,在功利主义、分析法学和历史法学眼里,自然法代表着虚构、狂热、空洞和贫乏,因为自然法的理论除了几条理想的口号之外,别无他物。由于分析法学和历史法学的巨大影响,自然法的思想在工业革命之后不再有什么市场。这种情况大体一直延续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一般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们从纳粹的血腥法律中认识到,法律未尝不能成为推行集权和暴行的工具,因此,法学家们又开始探讨法律所应该包含的价值成分,重新正视人性和人的尊严,在这样的情况下,一种新的自然法理论得以产生,这就是所谓的“自然法的复兴”。 (2)现代的自然法的理论,已经不同于古代和近代的自然法理论,它不再是一种形而上学的东西,属于这种思潮的代表人物繁多,各自的理论也不尽相同,同时归类为新自然法学是基于他们之间这样的共同之处:从抽象意义上讲,一个国家的实在法律制度应该合乎一些理想价值。 2、当代自然法理论复兴的原因: (1)对纳粹法律的反思。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们在反思希特勒纳粹法律后,得出的结论是,法律实证主义下的法律并不直接意味着法治,它同样可以用于反人类的目的。因此,仅仅有实在法是不够的,法律需要有价值理想的支撑。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缺陷。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本身存在着它自身的缺陷,自然法学成为法律理论不可或缺的部分。事实上,哈特和富勒的理论论战,除了反思纳粹法律的原因之外,理论与理论之间的矛盾冲突也是这场自然法复兴的重要原因。在自然法学复兴之前,英美的法理学领域,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天下,这种法学经历了将近一百多年的发展后,其自身的缺陷也开始显现出来,它不能解释许多新的法律问题,比如法律规则和法律发展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新的自然法学也成为一种反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运动,开始注重法律本身的价值,注重法律之外的因素。 (3)自然法理论内在的发展逻辑。19世纪,自然法理论受到了排斥,但是,自然法的理论并没有完全销声匿迹,其理论的传统一直在默默地延续。到19世纪末期的时候,新康德主义和新黑格尔主义的理论就开始登上历史舞台,目的法学和社会法学其实也并不完全排斥自然法的理论,天主教的神学理论也一直在延续。这些理论都从各自的角度对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进行了抨击。这些新的注重法律价值的理论发展,及其对实证主义的批判,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达到了高潮,出现了“复兴”的局面。在一定的程度上讲,是古典法律价值论和权利论的一种复兴,但是这些学者大多把自己与17—18世纪的自然法学区别开来,不愿意称自己的理论是一种臆想的、形而上学的和没有客观基础的法律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