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审理的基本原则?
答:涉外民事诉讼审理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第二十四章作了明确规定,也就是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具体包括: 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只能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2)、国家主权原则。表现在: (1)必须坚持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2)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必须适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3)凡委托律师代理出庭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4)外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执行其生效判决时,我国人民法院必须全面审查。 3)、适用有关国际条约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遵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但对于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4)、司法豁免原则。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以及国际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民事司法豁免一种有限的豁免。即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其所属国主管机关宣布放弃司法豁免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人事务涉及诉讼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向驻在国起诉引起反诉的,无不享有司法豁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