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地位是当事人中的一种。我国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他虽然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也受判决的拘束,并且在判决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还享有上诉权。既然是当事人的一种,依法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当然,无独第三人作为当事人的一种,由于其参诉的特殊性,与本诉当事人相比,诉讼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承认和放弃诉讼请求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地位是当事人中的一种。我国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他虽然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也受判决的拘束,并且在判决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还享有上诉权。既然是当事人的一种,依法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当然,无独第三人作为当事人的一种,由于其参诉的特殊性,与本诉当事人相比,诉讼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承认和放弃诉讼请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