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甲、刘乙、刘丙是亲兄弟,他们父母去世后,在柳县有遗产房屋十间。刘丙2005年大学毕业后在重庆工作,刘乙也于同年来重庆打工。2007年刘甲在柳县因车祸去世,刘甲在上海工作的儿子刘丁将十间房屋卖给了柳县的张某。刘丙获悉此事后,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刘甲、刘乙、刘丙共同享有房屋的继承权。 问:(1)此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2)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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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刘乙、刘丙是亲兄弟,他们父母去世后,在柳县有遗产房屋十间。刘丙2005年大学毕业后在重庆工作,刘乙也于同年来重庆打工。2007年刘甲在柳县因车祸去世,刘甲在上海工作的儿子刘丁将十间房屋卖给了柳县的张某。刘丙获悉此事后,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刘甲、刘乙、刘丙共同享有房屋的继承权。 问:(1)此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2)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1)本案应由柳县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刘甲、刘乙、刘丙为本案的原告,刘丁为被告。此案为确认之诉,提出确认某物的所有权人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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