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女)因意外死亡,刘某有住房一套。大儿子张甲将该房卖于朱某,但尚未办理相关房产登记手续。后来,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二儿子张乙将张甲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遗产,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审理中,家住外地的刘某女儿张丙得知此事后,要求参加诉讼;刘某的妹妹刘丁得知此事后,以该套住房为其与姐姐刘某共同购买为由,要求参加诉讼;朱某获悉情况后,以张甲已将该套住房卖给自己为由,也要求参加诉讼。 问题:如何确定张甲、张乙、张丙、刘丁和朱某在诉讼中的地位?为什么?
在本案中张乙为原告;张甲为被告;张丙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刘丁和朱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本案中张乙诉张甲的案件正在进行,张丙从中途插进来,要求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这时候张丙就相当于插入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第三人,由于她对本案标的提出主张,因此我们把她称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