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民事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牵连关系表现为:①两个法律关系的主体有牵连;②权利义务的牵连;③法律事实或者标的物的牵连。(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其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4)参加诉讼的方式:申请参加或法院依职权追加。(5)参加诉讼的时间:一审程序结束前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