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裁判承认和执行的条件。
(1)肯定条件。①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裁判。②该外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烈方有互惠关系。③该国法院裁判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2)否定条件。①根据我国法律和条约中有关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该判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所作的;②依据作出判决的国家法律规定,该判决尚未生效或者不具有执行力;③根据作出判决的国家的法律,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或在无诉讼行为能力时未得到适当的代理;④我国人民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正在审理,且这一审理是在向作出需于承认的判决的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开始的;⑤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于中国的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