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10日向桌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称:被告宋某于2011年11月租用原告房屋两间,每月租金 200元,租期3年。现租期已过,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收回房屋自用。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原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没有受理原告的起诉,让其到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想不通,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水平高,更能公正审理案件,区法院的审判员水平不高,不愿去区法院起诉。(1)本案应由哪级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担心是否必要?(2)《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
(1)本案应由区法院管辖。本案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必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对区法院的审判如果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条至第20条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这四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一定范围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但由于它们各自的职能不同,所担负的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任务不同,固而各自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需要进行合理划分:《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市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①在全国确重大影响的案件;②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