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广义的诉的合并情况。
答:广义的诉的合并,包括两种情况:
(1)诉的主体合并,这是指多个当事人因为同一个诉讼标的发生诉讼,也即诉的客体同一,仅仅因为主体多元而发生的合并,这实际上是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2)多个主体提起的多个诉的合并。在这种合并中,诉的客体和诉的主体都呈现出多元化的局面,因而是主体和客体的共同合并。如果法律规定满足某些条件,必须合并,则构成诉的强制合并;相反,如果合并是基于当事人的选择,则构成诉的选择合并。具体制度情形包括反诉、普通共同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追加了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诉讼。P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