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与被告B因拖欠房租一案开庭审理时,被告B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故拒不到庭。合议庭便裁定将被告B拘传到庭。开庭审理后,被告B又违反法庭规则,合议庭裁定对其罚款2000元。
问题:该案存在哪些问题?
答:该案存在以下错误:(1)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而不是裁定,本案中合议庭裁定拘传不妥。(P218)
(2)本案情况适用缺席判决,而不是拘传。因为,如经两次传票传唤仍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对被告可缺席判决或拘传到庭。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和原告,法院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P134,216,254)
(3)罚款和拘留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院长批准后执行并应当制作决定书;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P217,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