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的“新的事实”“新的证据”和“新的理由”各指什么?
答:《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的“新的事实”,是指:①在一审庭审终结前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事实;②一审法院依据所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后,新发生的并对案件处理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重要事实;③一审程序中非因当事人原因未申请鉴定,第二审申请鉴定,经审查需鉴定的证据材料可能属于认定案件重要事实的。
“新的证据”,是指:①一审法庭调查结束后新发现、新发生事实的相关证据;②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第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申请调取的证据;③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第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申请调取的证据;④一审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未能取得,第二审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
“新的理由”,是指一审判决作出后,一审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所发生的变更。P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