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涉外民事诉讼期间的特别规定。
答:(1)被告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期间。居住在国外的被告提出答辩的法定期间为30日。被告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关于被上诉人的答辩期间,《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上诉期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涉外上诉的法定期间为30日,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能提出上诉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延长期间,但是否准许延长的决定权取决于人民法院。
(3)审结期限。《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涉外民事案件第一审不受6个月内审结的限制;第二审以判决审结的案件不受3个月审结的限制,第二审对裁定的上诉案件不受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的限制。
(4)再审期间。《民诉解释》第53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再审进行审查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3个月的限制。P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