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于2004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登记结婚。双方于2007年6月15日移居美国,并取得了在美国的长期居住权。二人在美国共同生活期间,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于是二人在2009年2月分居,在2011年2月甲向美国某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011年9月,该法院给二人送达了离婚判决书。2011年10月15日申请人甲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的独身证明书,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承认美国某法院的离婚判决。
问题:申请人甲的申请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甲的申请程序是合法的。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如果申请人不在国内,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所以,此案中申请人甲的申请程序是合法的。P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