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答:(1)申请。①具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事由。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2)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3)受理。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不适格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申请书不合法的,法院应当命申请人限期补正后,才予受理。
(4)鉴定或诊断。人民法院受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申请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公民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医学诊断、鉴定,以取得科学依据。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鉴定意见有怀疑的,可以重新鉴定。
⑸审理。①法院为被申请人确定法定诉讼代理人,由被申请人的近亲属推选代理人。②法院调查被申请人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6)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并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则判决驳回申请;法院认为该公民确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则判决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P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