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提出撤销除权判决之诉的特殊要件。
答: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除须具备一般起诉要件和通常诉讼要件外,还须具备下列特殊要件:
(1)须利害关系人表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具有正当理由。所谓正当理由,是指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能在公示催告期间内申报权利。正当理由包括:①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②利害关系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知道公告事实,或者虽然知道公告事实,但无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权利的;③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的;④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方式公告的;⑤其他导致利害关系人在判决作出前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客观事由。
(2)须在判决前没有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果利害关系人已经申报过权利而被依法驳回的,则该关系人不得另行起诉。
(3)须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提起撤销之诉。如因特殊事由中断时,从特殊事由消灭之日起继续计算。
(4)须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5)须以公示催告申请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其实质是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就其与公示催告申请人之间因票据产生的纠纷进行裁判。P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