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委托执行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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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委托执行的适用情形。

答:委托执行主要适用于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在此基础上,《关于委托执行若干冋题的规定》第1条进一步规定,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对于应当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法院原则上不得异地执行。但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异地执行。
委托异地法院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有关事项的,受托法院不作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办理,但应当积极予以协助。P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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