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民事执行程序中罚款、拘留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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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民事执行程序中罚款、拘留的适用情形。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和《执行规定》第1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予以罚款、拘留: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予以罚款、拘留。P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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