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权的内容
(1)民事案件受理权,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民事起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的权力。 (2)调查证据权,是指法院依法对案件的有关证据进行调查的权力。 (3)诉讼指挥权,是指法院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指导和控制的权力 (4)特定事项的处分权,是指法院对在民事诉讼中的某些特定的事项作出处分的权力。 (5)释明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主张或陈述有不明了之处、相互矛盾之处、不完整之处时,法官通过提问和必要的说明,促使当事人叙明上述不足之处的职权。 (6)民事裁判权,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就案件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