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三人合伙开设一家“好又来”饭店。某日,刘某在“好又来”饭店就餐时被砸伤,遂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好又来”饭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5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刘某19万元。执行过程中,该饭店支付了8万元后便再无财产可赔。对此,法院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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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三人合伙开设一家“好又来”饭店。某日,刘某在“好又来”饭店就餐时被砸伤,遂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好又来”饭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5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刘某19万元。执行过程中,该饭店支付了8万元后便再无财产可赔。对此,法院应当()

A.裁定终结执行
B.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C.裁定中止执行,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合伙人承担责任
D.裁定追加甲、乙、丙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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