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的法律条件是什么?
答:宣告失踪的条件是:(1)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即·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而无任何音讯、生死不明持续两年;战争期间失踪的,则自战争结束之日算起下落不明满两年。(2)经利害关系人中请。即由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和与失踪人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人,向失踪人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由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即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进行审理,认为情况属实的依法判决宣告该公民失踪。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