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孙立与张芳育有二子,长子孙林、次子孙松。孙林要娶妻王萍,并于2002年生下一子孙达。孙林于2003年4月病故。孙立因悲痛过度,于同年5月去世。孙立去世时,留有和张芳婚后共建的房屋6间。此后,张芳一直同儿媳王萍一起生活,由王萍照顾其生活起居。房屋6间一直由次子孙松使用。2005年,孙松准备结婚,遂预将该6间房屋出让给邻居黄某,经张芳和王萍同意后,卖得价款180万元。房屋出售后不久,张芳去世。(1)孙立去世时有遗产多少?哪些人享有继承权?并说明理由。(2)张芳去世时,哪些人享有继承权,说明理由。
(1)孙立去世时有遗产3间房,我国《继承法》第26条第 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据以上规定,孙立去世时所遗留的6间房屋,有3间是张芳的个人财产,另外3间作为孙立的遗产由其继承人进行继承。 张芳作为孙立的配偶,依法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长子孙林先于孙立死亡,孙林之子孙达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孙松作为孙立的儿子,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3间房屋,张芳、孙达、孙松各得1间。(2)孙松作为张芳的儿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王萍在孙立去世之后,一直与张芳一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继承法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并不因此丧失。本案中长子孙林先于张芳死亡,孙林之子孙达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因此,张芳的遗产应当由孙松、王萍、孙达三人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