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以下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2014年1月1日晚,吴小波、赵小乐、范小强(均为未成年人)在广场放鞭炮庆祝元旦节,其中一个鞭炮伤及行人甲的眼睛。据查,他们三个人同时放鞭炮,但无法确定谁的鞭炮导致了甲受伤,三人看到行人受伤,慌忙逃跑,路上途经一写字楼,吴小波被高空掉落的烟灰缸砸伤,但不能确定烟灰缸是哪一家掉落的。 (1)吴小波、赵小乐、范小强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2)甲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说明理由 (3)吴小波被烟灰缸砸伤的损失应该如何补救?
1、三人的行为为共同危险行为。理由:三人都实施了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只是其中一人的行为,但损害后果是由谁的行为所致不能确定,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2)甲可以要求三人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之后三人的监护人平均分担责任。理由:第一,法律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行为人之间平均分担责任。第二,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3)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