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物权的优先效力。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个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这种优先效力主要表现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优先享受其权利,即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而得到实现。另一方面,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即后成立的物权害及到先成立的物权时,后成立的物权将因先成立的物权的实行而被排斥或消灭。以物权的成立时间先后确定物权的优先效力只是一般原则,这一原则也存在例外。这种例外主要有两种情形:①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②法律规定有物权先后顺序的,应以法律的规定确定物权的先后顺序。(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是指物权的客体和债权的给付物为同一标的物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其效力均优先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①所有权的优先效力。②用益物权的优先效力。③担保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作为一般原则,也存在着例外,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①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卖给受让人时,受让人虽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但不能以该所有权对抗承租人的租赁权。②根据《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③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如果商品房的买受人支付了大部分款项的,则该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买受人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