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民法的性质。
我国民法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体现了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要求,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同时,我国民法还具有以下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民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条件是商品经济产生和发展,民法就是确认交易主体资格、规定交易主体权利、规范主体交易规则的基本法。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充分发达的必然结果,即市场经济就是充分发达的商品经济。因此,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的法律也是民法。(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民事法律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和约束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民法的规定,违反民法的规定,则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纠纷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照民法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民法为实体法。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规定民事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法为实体法,与主要规定保障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程序的程序法相区别。(4)民法为私法。私法是规定私人生活关系的法律,而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民法应属于私法。当然,在民法中不排除存在一些公法的规范。